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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才招聘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人才招聘广告管理,防止招聘广告乱播、乱发布现象的发生,保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广告,是指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刊播人才招聘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其广告信息内容必须经县人事局审查、核准。

第五条 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刊播。

第六条 未经县人事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张贴散发人才招聘广告。

第七条 本县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人才,须持县人事局签署的招聘人才证明,到招聘对象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县外用人单位来我县招聘人才,须经县人事局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发布人才招聘广告,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应提交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招聘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刊播招聘广告文稿。文稿须载明招聘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提交文稿一式二份。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后招聘单位持“人才招聘广告批准书”和核准的广告文稿送新闻媒介刊播,新闻媒介单位应按审核范围进行刊播。

第十条 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新闻单位及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更改已核准的广告文稿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事局委托人才中心具体负责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二条 人才中心对人才招聘广告,要认真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审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而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刊播广告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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