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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谨防新员工有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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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社会主流总是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现实表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办事,与劳动者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也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过去,由于劳动者不懂得维权,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常以此逍遥法外,在用工过程中坑害劳动者的正当利益。比如,在试用期内,许多企业通常以“试用”为名,不签劳动合同、 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不办理“四金”等。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开始有人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反侵害”。像“职业打假”人一样,专买假货,然后告状索赔。已经有人专门以发现、告发用人单位的用工违法行为从中获得赔偿为业,他们巴不得用人单位违法,然后搜集证据告状,从中获得巨额赔偿。对于操作规范的企业,他们可能采用一些令对方无法取证的口头承诺,拖延签约时间等诱使用人单位违法。 一般而言,这种人会在最低试用期之内发现问题,寻找证据,然后告状索赔。所以他们的跳槽率特别高。表面上看,他们似乎是一个法盲,实际上却是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专家。在搜集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就算公司有违法行为他们也会佯装不知,直到获得赔偿为止。许多企业因一点蝇头小利,违规操作,除了受到经济惩罚,还不得不承受负面的舆论压力,实在有苦难言。 为了杜绝后患,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作为与劳动者直接沟通的HR人员,在试用期内除了要观察劳动者是否合格外,更要依法行事、不要给劳动者留下任何把柄。在商议过程中,尽量避免口头协议,同时,对不签劳动合同的新员工更应该提高警惕。 作者: job128.com 编辑部 曹章先 200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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