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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试用”的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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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篇名为《女子在同一单位被四次试用》的报道,有些心酸。 主人公小慧(化名),于06年3月12日应聘到某公司,签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小慧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然而,试用期快满之时,公司以她发生重大质量差错为由,将其解聘。正当她准备离开之际,该公司却肯定她的工作,于06年9月9号(试用期满前3天)又与她重新签了另一份合同,将其调入其它部门试用。不久,公司又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合同。如此反复,小慧在同一公司经历了四次试用,直至07年9月被解聘时还不是一位正式员工。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们姑且不说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就其试用,解聘,再试用,再解聘,反复上演的试用游戏已经或多或少暴露出它的虚伪面目。既然小慧屡屡犯下重大错误,为什么公司还要再三与她签约。难道真是应小慧的请求那么简单?这恐怕谁也不会相信。试想,如果应聘者的请求这么有效的话,为什么成千上万的求职者都没“求”到工作,为什么每年还有那么多人失业?难道是他们求人的水平不如小慧?还是背后隐藏着见不得光的猫腻? 同样令人费解的是,小慧为什么四次选择这家公司。常言道:“事不过三”,试用时期的一波三折,居然没有磨掉她对公司的信赖。难道走出去,重新找一份工作就这么难吗?可悲的是,她的坚持没有获得成功。 小慧的结局令人同情,但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她咎由自取。因为,如果真是公司主动与她签约,那就应该早点明辨真伪,不要让公司的侵害反复得逞。 假如碰到类似的公司,朋友们尽快觉悟,另谋它处吧,免得越陷越深,到头来一无所有。 作者: Job128.com编辑部 曹章先 2008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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