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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金属要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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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公安局、市综治办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获得市政府同意,近日起实施。我市的废旧金属收购,有了新“规矩”。 《意见》要求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拆违,对流动收购人员(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实行“亮证式”管理,统一发证(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编号、单位等内容),对流动收购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或标识,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收购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对未经供销社审核同意或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 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等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 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将严查,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或关闭的处罚。没有经过委托的经营收购单位如果收购铁路、电力等的废旧专用器材,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 《意见》还提出,如果相关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各地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给予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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